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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原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1年8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9月10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增加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增加至33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0亿元,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4)。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北京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上述主债权本

金最高限额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北京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保证范围:《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中科电气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中科电气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中科电气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华融湘江银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华融湘江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华融湘江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华融湘江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华融湘江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华融湘江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与工商银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86,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6.8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华融湘江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工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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