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1民特53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背景
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穗仲案字第2577号《仲裁通知书》及王红兵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王红兵就与何正宇、方铭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存在的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5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与王红兵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决定立案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中止通知》,广州仲裁委员会通知中止(2021)穗仲案字第2577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对(2021)粤01民特531
号案作出裁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红兵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王红兵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