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中做出的承诺,除遵守具体承诺的约束措施外,还需受如下措施约束: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公告编号:2022-011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