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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08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 构成 “触发日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北交所上市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己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

公告编号:2022-008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告编号:2022-008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以上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C、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 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 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 、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C、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 股

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A、公司回购;

B、公司拉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工作: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l)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l)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贵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期限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 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 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四、其他

1、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做出承诺履行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后,方可聘任:

3、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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