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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网络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32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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