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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29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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