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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28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因个人主观恶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有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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