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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26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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