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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19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工作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工作制度生效后,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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