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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赵锐勇、赵非凡)
公告日期:2022-04-20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2号(赵锐勇、赵非凡)
当事人:赵锐勇,男,1954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实际控制人。
赵非凡,男,1983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时任天目药业实际控制人、天目药业董事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锐勇、赵非凡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0年11月12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2020年12月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其股东为赵锐勇、赵非凡,分别持股66.67%和33.33%。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基金)和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天目药业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天目药业时任董事长赵非凡、总经理李祖岳、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向阳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2019年4月1日,银川天目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转账5,414万元。赵非凡、李祖岳、翁向阳在相关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由长城集团筹备并募集设立,委托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叶某英、秦某义、洪某媛、郑某英等均接受赵锐勇领导和指派,相关合伙人进出、增减资、对外投资决策、资金收付均需经由赵锐勇同意才能实施,定期合伙人会议也由赵锐勇主持召开。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日-2019年2月3日,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12万元,其中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青苹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3.12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祖岳的借款。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共向兰州是赵锐勇以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由长城集团参股的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表人童某、韦某鹏等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员工。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的施工合同由长城集团负责拟定,转账给共向兰州的工程款由长城集团财务负责人洪某媛指使翟某婷具体操作。
????上述行为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8,487.12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期末余额2,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1.95%。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天目药业迟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天目药业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相关工商信息、印章使用审批单、付款申请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天目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非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在涉及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付款申请单、印章审批单上签字,在天目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上述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锐勇作为天目药业的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目药业子公司资金,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赵锐勇、赵非凡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案涉两事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实际履行是因为天目药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二,长城集团、赵锐勇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共向兰州不构成关联关系,案涉两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长城集团不是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的股东,赵锐勇只是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的战略合作伙伴,虽在合伙人会议上发言但未主持会议,其投资意见需由文韬基金、武略基金内设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同意;叶某、秦某义、洪某媛虽然曾是长城集团员工,但并未受赵锐勇指派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两份询问笔录中的关键表述雷同。而且,认定共向兰州是赵锐勇以浙江共向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没有依据;长城集团并非共向兰州承包运营单位兰州新区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理人韦某鹏虽曾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职工,但两家公司相互独立。其三,案涉两事项发生于2019年《证券法》实施前,于2019年10月披露,不应适用2019年《证券法》进行处罚,处罚过重。其四,目前无证据证明赵锐勇组织、指使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事实,即使认定其组织、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也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银川天目未及时将股权转让协议及工程合同告知天目药业,未积极促成“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生效条件成就,有违真实交易的通常做法。相关董事会系我局对天目药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后召开。第二,经核查,长城集团间接参股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本案调查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签字确认,询问笔录内容真实,制作过程合法合规。根据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赵锐勇实际控制文韬基金、武略基金及共向兰州,文韬基金、武略基金及共向兰州为天目药业的关联方,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第三,天目药业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该信息披露行为具有连续性,跨越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施行期间,依据2019年《证券法》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无误。第四,根据本案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赵锐勇组织、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目药业子公司资金,且隐瞒其实际控制文韬基金、武略基金、共向兰州及实施资金占用等情况,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资金占用情况是其防止指使资金占用行为暴露的手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隐瞒”。综上,对赵锐勇、赵非凡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赵锐勇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赵非凡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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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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