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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公告日期:2022-04-20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
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耿敏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0年11月12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2020年12月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其股东为赵锐勇、赵非凡,分别持股66.67%和33.33%。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基金)和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天目药业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天目药业时任董事长赵非凡、总经理李祖岳、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向阳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2019年4月1日,银川天目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转账5,414万元。赵非凡、李祖岳、翁向阳在相关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由长城集团筹备并募集设立,委托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叶某英、秦某义、洪某媛、郑某英等均接受赵锐勇领导和指派,相关合伙人进出、增减资、对外投资决策、资金收付均需经由赵锐勇同意才能实施,定期合伙人会议也由赵锐勇主持召开。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日-2019年2月3日,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12万元,其中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青苹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3.12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祖岳的借款。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共向兰州是赵锐勇以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由长城集团参股的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表人童某、韦某鹏等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员工。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的施工合同由长城集团负责拟定,转账给共向兰州的工程款由长城集团财务负责人洪某媛指使翟某婷具体操作。
????上述行为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8,487.12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期末余额2,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1.95%。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天目药业迟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天目药业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相关工商信息、印章使用审批单、付款申请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天目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副总经理耿敏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耿敏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对相关合同签署和资金划拨情况不知情,对资金被占用情况不知情。其二,长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证监局监管约谈和整改措施中明确表示:合同只是框架合同、合同的付款只是预付款、合同生效以双方盖章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证监局、交易所、中介机构都没有认定为是资金占用。其三,对天目药业起草的整改报告不知情,整改报告也未经天目药业经营管理层讨论审核,直到2019年10月18日天目药业公告后才知晓,且在公告中明确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四,在2019年10月29日董事会时,对案涉两事项相关议案表示反对,并于当天下午到浙江证监局举报,已勤勉尽责。其五,案涉事项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施行前,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进行处罚。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独立发表专业判断。第二,当事人所提及的对案涉两事项表示反对的董事会于2019年10月份召开。对案涉两事项进行审议,是公司按照前期我局责令整改要求进行的整改内容。当事人反对相关议案并向我局进行情况反映,予以认可。但当事人未就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勤勉尽责提供充分证据。第三,天目药业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该信息披露行为具有连续性,且跨越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施行期间,依据2019年《证券法》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无误。综上,我局对耿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耿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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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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