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0号(周亚敏)
当事人:周亚敏,女,1963年4月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财务总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亚敏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12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2020年12月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其股东为赵锐勇、赵非凡,分别持股66.67%和33.33%。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基金)和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天目药业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天目药业时任董事长赵非凡、总经理李祖岳、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向阳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2019年4月1日,银川天目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转账5,414万元。赵非凡、李祖岳、翁向阳在相关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由长城集团筹备并募集设立,委托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叶某英、秦某义、洪某媛、郑某英等均接受赵锐勇领导和指派,相关合伙人进出、增减资、对外投资决策、资金收付均需经由赵锐勇同意才能实施,定期合伙人会议也由赵锐勇主持召开。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日-2019年2月3日,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12万元,其中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青苹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3.12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祖岳的借款。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共向兰州是赵锐勇以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由长城集团参股的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表人童某、韦某鹏等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员工。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的施工合同由长城集团负责拟定,转账给共向兰州的工程款由长城集团财务负责人洪某媛指使翟某婷具体操作。
上述行为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8,487.12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期末余额2,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1.95%。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天目药业迟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天目药业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相关工商信息、印章使用审批单、付款申请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天目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财务总监周亚敏,在天目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上述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亚敏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2018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事项作了一些披露。“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对应事项在2019年半年报第四节第一条(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一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原因系“本报告期内母公司预付拍卖新厂区 5800万,及子公司银川公司预收购文韬武略持有的神秘西夏的股权所致”进行了披露;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对应事项,在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将该等款项支付计入了在建工程-温泉养老工程,在在建工程情况和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进行了列示。其二,两个事项发生期间,身患重疾,且为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做了努力。一是多次申请辞职但未有结果,公司发文通知相关人员负责其分管工作。在此期间一直处于病假状态,未在经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实质仅为名义上的财务负责人,被要求在定期报告上签字。二是对相关违法事实主观上没有动机,不知情,在相关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作为正在治疗的重疾患者,确实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三,原长城集团旗下的其他上市公司,曾在类似重大交易公告上称文韬、武略基金为非关联方,其历年公告、专项公告、经会计师审计的各种报告、经律师见证的年报等,类似情形均未按关联交易事项处理。其四,天目药业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已于2019年9月辞职,不能也不该为天目药业及相关责任人未完成整改承担相应责任。其五,其生活困难。综上,请求免于处罚或按证券法规定下限进行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仅简要披露了相关数据及项目名称,未披露相关事项构成资金占用,直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完整披露。同时,周亚敏通过审阅报告关注到此大额股权转让款和工程款,而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公告时,应该引起怀疑,进而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第二,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独立发表专业判断。第三,周亚敏作为财务管理事务负责人,虽然自2018年3月下旬开始处于病假状态,但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职务,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对其身体状况,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充分考虑。第四,本案中当事人所需承担的是未能保证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而非后续未完成整改的责任。第五,经济困难等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事由,不影响本案的认定。综上,我局对周亚敏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亚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