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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公司章程》、《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对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奖励方案领取基本年薪、津贴、绩效奖励等薪酬,未发现有超越规定领取其他薪酬之情形,审批程序合法。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聘请容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8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87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保障子

公司经营融资需求和日常业务开展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________________

袁秀国________________

刘志耕________________

2022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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