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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香梨: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是公司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经营管理层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各项决议的落实执行,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实施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人员不超过十人。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职责。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予以更换,并可根据第四条规定增补。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去委员会职务申请。

(二)辞去董事职务或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使其不得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董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执行委员下设工作组并配置一名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工作。执行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经营承担责任,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能;

(三)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制订;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报董事会制订;

(五)拟订公司财务决算草案、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报董事会制订;

(六)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制订;

(七)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制订;

(九)拟订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报董事会审议(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方式、职责权限;

(十二)批准职工(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三)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权限;

(十四)决定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对外捐赠等事项(涉及非货币资产的,以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为准);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驻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如有)应接受执行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质询,执行其决定,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为召集并主持。第十一条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由召集人通知全体委员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并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达可以不受前款时间的限制,但须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无法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议案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工作组秘书于召开前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内将会议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可分为决策性议题和非决策性议题。对决策性议题,执行委员会会议应通过审议形成会议决议;对非决策议题,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讨论形成指导或参考意见;执行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者意见均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予以邮件确认。以邮件方式确认的,作为会议记录的附件予以保存。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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