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人):
我们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积极认真地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出谋划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发{2022}14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们在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卓星煜先生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已满6年故不再任该职,公司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审议通过选举张莉、高峰、贾建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位独立董事,拥有财务、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分别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简历如下:
1. 张莉,女,1972年出生,大学学历,南京财经大学毕业,国家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供职于中国银行、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 高峰,男,196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就读于淮南电力学校、宿州师专、中央党校、安徽工商管理学院,高级经济师。曾任宿州供电公司主任、安徽光明电力设备公司总经理、宿州煤矸石发电厂厂长、宿州明丽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 经理、华东能源监管局安徽办资质处处长,现任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高峰先生熟悉电力系统业务、企业管理和经营管理。
3. 贾建军,男,1975 年出生,硕士学历,曾就读于上海电力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曾任职华能国际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综合处副处长。自2019年起任上海美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事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投资开发管理。贾建军先生曾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任职多年,有丰富的大型发电企业生产管理经验,擅长电力安全管理和能源行业政策研究与分析。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主要股东体系内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作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均亲自出席自换届后公司召开的9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出席率为100%。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我们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会前我们认真阅看会议资料并积极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情况,为董事会的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中又对每项议案展开积极地讨论,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起积极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年,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与公司控股股东中路集团控股的江苏那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久控股51%的江苏永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雅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和采购合同,进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不超过210万元、1,000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开、合理的,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董事亦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整披露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信息,充分揭示所存在的风险,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近三年内,未有募集资金情况。
(四)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独立董事改选。我们对各提名人及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经历、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所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及专业业务能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任职或市场禁入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够有效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保证公司管理层稳定性,实现可持续稳健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业绩预告的发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情形。
(六)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资金等情况,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现金分红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按照惯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以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1,447,910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XXX元(含税)进行分配,共分配利润XXX元(含税),结余未分配利润XXXX元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我们核查后认为公司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符合《公司章程》、证监会及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了4份定期报告和69份临时公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使投资者更全面、及时、真实地了解公司发展近况,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管理体系基础上,结合行业特征及企业经营实际,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完善与细化,提高了企业决策效率,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及资产安全提供了保障,有效促进公司战略的稳步实施。
(十一)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打下基础。公司管理层全面贯彻执行了2021年度历次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报告期内未发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由于新冠疫情的持续和蔓延,公司各项工作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也给我们的履职工作带来了较多挑战。但在公司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下,我们努力克服种种困难,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作用,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加强同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我们将继续勤勉尽职,努力确保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客观与独立。我们将不
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学习,加深认识和理解,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以独立判断为宗旨,审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保持诚信勤勉的职业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本页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