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不断完善“矿化一体”产业链并形成矿产资源与化工产业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解决潜在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是必要、合理的,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补充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议案审议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
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