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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至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本次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本次对业绩补偿等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次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向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四川发展天瑞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公司已在董事会前就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获得了我们的认可,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解决潜在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是必要、合理的,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即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应依法进行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系在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市场惯例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服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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