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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下属各二级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 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业务流程;

(五) 独立性原则:内控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该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六)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三个层面:

(一) 公司及下属部门、下属公司等管理层面;

(二) 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三) 公司及下属部门、下属公司信息系统层面。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各类业务: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储运、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融资、投资、产品研发、人事薪酬、印章管理、票据管理、合同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信息披露、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对下属公司的控制管理等。第七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召集人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和控制制度。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作,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主要内部控制活动第一节 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下列要求,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

(一) 建立对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以及重要高管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要求全资子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

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 要求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报送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报告;

(六) 建立对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条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每年一次对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节 发展战略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制订发展战略应考虑公司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及竞争对手、经营环境,还应考虑公司本身的资源、能力、核心竞争力及各种有形与无形资源。

第十二条 公司的发展战略应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并经相关专家团队进行评审,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发展战略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

(一) 制定各年度目标计划、编制各年度财务预算,报董事会批准;

(二) 组织力量,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制定防范风险措施,保障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的发展战略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行业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优化或转型。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和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有责任加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监控。

第三节 社会责任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重视履行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行业组织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系和运行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之中。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和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实行特殊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警和报告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

(一) 公司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节能减排,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等综合治理,推动对资源的减量化和再利用,达到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 公司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积极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推动公司以新产品替代老产品,达到资源节约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

(三) 公司完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监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促进就业,结合实际需要,在满足公司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公正录用,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 完善科学的员工培训和晋升机制,通过经常性的、个性化的培训,保持员工及时获得必要的知识储备,并通过公平竞争吸引大批有能力的员工为公司真诚服务;

(二) 完善科学合理的员工薪酬增长机制,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及时发放员工薪酬,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三) 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广泛开展娱乐文化

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暑降温,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四) 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保证员工可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组织与公司上层的信息畅通,切实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 公司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大力推动和支持社会慈善爱心活动,将慈善行为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有机联系起来。公司除直接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外,并推动由工会出面组织的公司内部慈善爱心基金会,由公司股东、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带领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内部员工及周边群众发生的突然灾害和困难进行救助。

第四节 企业文化的内部控制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第二十三条 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核心团队责任。第二十四条 着力将公司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公司的文化规范,通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对全体员工日常行为和工作行为进行细化,逐步形成公司的文化规范,以理念引导员工的思维,以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全体员工增强主人翁意识,做到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同成长,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对公司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 积极努力打造公司的强势品牌,将这种意识贯彻于自主创新、产品质量、生产安全、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各个品牌战略环节。

第二十六条 “以人为本”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原则,努力为全体员工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发展机会、挖掘创新潜能、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努力使全体员工在主动参与中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函,认同公司的核心理念,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以统一的企业精神、核心理念、价值理念和企业标识规范公司的企业文化,保持公司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树立公

司的整体形象,同时充许子公司在统一性指导下培育和创新特色文化。

第五节 人力资源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八条 公司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并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高管人员的引进计划时,应关注其引进人员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公司当前和长远需要,是否明确岗位的设定和能力要求,引进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既要满足公司当前实际生产需要,同时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适量储备人才以备急需,既要注重人才的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同时也应注意其道德素质、协作精神,对公司价值观和文化的认同感,以及专业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三十一条 根据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一般员工,注意招收具有一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的员工,以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 要不断拓展一般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升一般员工的技能和水平。同时要善待一般员工,在最低工资标准、保险保障标准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办理,努力营造一种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员工薪酬、职级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确保员工队伍处于持续优化状态。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有效实施。 应当与退出员工依法约定保守关健技术、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竞业限制的期限,确保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安全。关健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第六节 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取得的资金。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第三十八条 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应在子公司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需要调整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条件允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不得超过规定比例、规定期限、规定用途,到期必须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七节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强化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控制,科学确定资金周转速度,结合经营实际需求确定融资目标和计划,努力降低融资成本;

(二) 建立和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明确营运各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三)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内控程序,防范货币资金管理漏洞风险。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施货币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管理制度,并由公司财务中心直接调度管理,公司所属子公司、孙公司和分公司均必须接受统一调度管理。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八节 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十七条 公司采购业务实行年度、月度的采购预算管理制度。采购预算应根据年度、月度销售计划制订。

第四十八条 由采购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确定供应商候选名单时应对其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等级、前期合作、货物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期、价格等资料作全面评估和审议。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采购流程,实施询价与议价过程中要有内部牵制,价格询问、审核、审批不能由一人执行。对常用、大宗或价值较高的原材料采购,还应实行“货比三家”的方法。第五十条 采购部门应根据最低库存量及经济批量订货要求尽快按经批准的采购申请购进入库所需物料,克服盲目采购,保障生产所需而又不造成库存积压。

第五十一条 采购、验收、退货、折让必须严格按流程执行,防范采购各环节的收受回扣、中饱私囊行为。

第九节 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实际生产能力,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订单情况,制定月度销售计划,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三条 根据公司财务目标、营销目标、产品成本、市场状况及竞争对手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产品基准定价。并定期评价产品基准价的合理性,定价或调价需经具有相应权限领导的审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应由具有相应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对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实际金额、数量、原因及对象应予以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健全销售合同的订立及审批制度,明确必须签订合同的范围,规范合同订立程序,确定具体的审核、审批程序和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及相应权责。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销售政策,选择恰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加快货款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收取的现金、银行支票、银行汇票要及时缴存银行并登记入账。收取的银行票据应根据公司的资金周转需求进行贴现。原则上不接受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确实需要接受的,应根据公司收款相关财务管理程序审批后方可接受。除财务部门的出纳员外,严禁任何其他人员直接收取客户的结算现金。

第五十七条 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售后跟踪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信息沟通,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五十八条 加强产品的退回控制,销售退回需经具有相应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五十九条 建立与健全销售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回款考核制度,销售人员的工资与奖金发放应与销售业绩和回款进度挂钩。

第十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六十二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审议须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或做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一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节 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八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八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三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八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八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八十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相关事项的资料提交董事长审核确认后披露;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九十二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二)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已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防止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九十三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并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为重大缺陷。

第五章 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出现财务相

关异常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见。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 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 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四) 说明上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 第九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十八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九十九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一百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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