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本次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彦通 向旭家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