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继续向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继续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需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担保,陈大魁先生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就本次财务资助亦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有助于促进众立合成材料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 | 徐伟箭 | 王旭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