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前期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会计司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除依据上述《实施问答》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据此,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除此以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在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产生重大影响,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