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翔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奥翔药业 ”、“发行人 ”或 “公司 ”)
于 ⒛⒛ 年 12月 非公开发行 A股 股票 。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        ” “          ”
简称 国金证券 或 保荐机构 )担 任 ⒛⒛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持
续督导期至证券 上 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 日,即 截至
⒛21年 12月 31日 。
    截 止 目前 ,奥 翔药 业 ⒛⒛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持 续督 导期 限 己届满 ,公 司
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 尚未使用完 毕 ,保 荐机 构仍 需要对 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 况 继
续履行持续督 导义务 。国金证券根据 《证 券发行 上 市保荐 业 务管理 办法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股票 上 市规 则 》和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 引第 11号
—— 持续督导 》等相关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的要求 ,出 具本保荐 总结报 告书 。
一 、保 荐 机 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承 诺
      (一 )保 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 )本 机构及本人 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
      (三 )本 机构及本人 白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 持续督导》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青 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   %号
 法定 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 、樊石磊
 联系 电话                  021-68826021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 市公 司名称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证 券代码               603229
 注册 资本               28,704.7646万   元
 注册 地 址              浙江省化 学原料 药基地 临海 园区东海第 四大道 5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志 国
 实际控制人              郑志国
 联系人                  应 晓晨
联系 电话                0576-855893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 12月 21日
本次 证 券 上 市地 点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四 、保 荐 工 作 概 述
      (一 )尽 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 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
以下工作   :
    1、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      ,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
       2、   提交 申请文件 ,并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 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
       3、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 ,保 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会质询等       ;
       4、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
相关文件 ,并 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二 )持 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 自 ⒛⒛ 年 12月 21日 至 ⒛21年 12月 31日 承担持续督导工作。鉴
于公司 2mo年 非公开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截 至本总结报告签署 日               ,
保荐机构仍对奥翔药业非公开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
       在此期间,保 荐机构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
作》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 持续督导》等规定         ,
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 体包括              :
       1、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 ;督 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
    2、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3、      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 格执
行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
    5、      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
    6、      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
    7、      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
    8、    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9、    对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 ,并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
要的核查    ;
    10、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相关
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内,保 荐机构分别于 ⒛21年 2月
1日 至 3日 、⒛21年 12月 15日 至 17日 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 ,除 上述现
场检查外,保 荐代表人和项 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 、信息、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进行
有效沟通 ,了 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督 导公司规范运作。
五 、履 行保 荐 职 责期 间发 生 的重大 事项 及 处 理 情 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奥 翔药业未发生重大事项 。
六 、发 行 人配 合保荐 工 作 的情 况
     (一 )尽 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 ,奥 翔药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 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 、信息真实 、准确和
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
     (二 )持 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 ,奥 翔药业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及 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 ;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 时应
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
七 、对证 券服 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 关 工 作 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 、尽职的履行各 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 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 ,并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公
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
业 意见 。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 ,保 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督 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 ,规 范运作 ,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通过 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机构认为 ,持 续督导期间,发 行人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九 、对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审 阅 的结 论 性 意 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截 至 2⒓ 1年 12月 31日           ,奥 翔药业对于募集资金
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
                                                             奥翔药业在 日
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 ,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
使用 ,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
     在持续督导结束后 ,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奥翔药业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职责 ,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
十 、 中 国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事 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 下无正文 )
 1本 页无正文,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mo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
保荐代表人   :                         珐碥
                                          樊石磊
                                                   乐 有窍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