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21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青 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 、樊石磊
联系 电话 021-68826021
上 市公 司名称 浙江 奥翔药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5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5号
法定 代表人 郑志国
联系人 应 晓晨
联系 电话 0576-85589367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奥翔药业 ”、“发行人 ”、“上市公司 ”、
“ ”
公司 )于 ⒛ 17年 5月 首次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并上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国金证券 )作 为奥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持 续
督导期至 ⒛19年 12月 31日 止。截至 ⒛21年 12月 31日 ,奥 翔药业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 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⒛ ⒛ )26舛 号文核准 ,并 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 ,公 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股 票 15,⒛ 6,372股 ,发 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 .⒍ 元 ,共 计募集资金 辊,0O0。 OO万 元 。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 ⒛⒛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 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号 ——持续督导》,国 金证券的
持续督导期 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 1个 完整会计年度 ,即 持续督导期
至 ⒛21年 12月 31日 。截至 ⒛21年 12月 31日 ,奥 翔药业 ⒛⒛ 年非公开发行
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 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
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就 2凼 1年 度奥翔药业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
一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情 况
⒛21年 度 ,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 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
关规定 ,尽 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奥翔药业的持续
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 立 健全 并有 效执行 持续督 导 工 作制度 ,并 针 己根 据 工 作 制 度 制 定 了
l
对具体 的持续督 导 工 作制 定相应 的工 作计划 相应 工 作计划
己 与 公 司签 订 了保 荐 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
议 ,该 协议 明确 了双 方在
始前,与 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的权 利 和
协议 ,明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义务 ,并 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职调 己按 要 求 开 展 持 续 督 导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 督导期 间 ,按 照有关规 定对 上 市公 司违法
经核查 ,公 司未发生 该等
4 违规事 项 公开发表 声 明的 ,应 于披露前 向上 海
情形
证 券 交 易所报 告 ,并 经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 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 经 核 查 ,公 司 或 相 关
发现之 日起五个 工 作 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 当事 人 ⒛21年 度 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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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报 告 内容包括 上 市 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法 违 规 、违 背承 诺等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 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 项
况 ,保 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金 证 券 己 督 促 公 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其 董事 、监 事 、高级
遵 守法 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6 管 理人 员 遵 守 相 关 法
所 发 布 的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 ,并
律 法规 ,并 切实履行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 市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 国 金 证 券 己督 促 公 司
治理制度 ,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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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证 相 关制 度 、规 则有 效
行为规范等 执行
督导 上 市公 司建 立 健全 并有 效执行 内控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制度 国金 证 券 己督 促 公 司
8 和 内部 审 计 制 度 ,以 及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担 建 立 健 全 相 关制度 、规
保 、对外 投 资 、衍 生 品交 易 、对 子公 司 的控 制 则 ,并 保 证 有 效 执 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 则等
督导公 司建 立 健全 并有 效执行信 息披露 制 度 ,
审 阅信 息披 露文件及 其他相 关文 件 并 有 充 分
公 司 己建 立 并 有 效 执
9 理 由确 信 上 市 公 司 向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提
行相 关 制度
交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漏
对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证 己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10 监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提 交 的其 他 文 件 进 行 存 在 因发 行人存 在 问
事前 审阅 ,对 存在 问题 的信 启、披露 文 件 应 及 时 题 需 向上海 证券 交 易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 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所报告的事项
不 予 更 正 或 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报 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信 启、披 露 文 件 未 进 行 事 前
审阅的,应 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 J患 、披露义务后五 己按 要求进 行 审 阅 ,不
个交易 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 存 在 因发 行 人 存 在 问
存在 问题 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 市公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司更正或补充 ,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 所报告的事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
关注 上 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董
高级 管 理人 员不 存 在 受
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受 到 中 国证监 会 行政
0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行 政 处
处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纪 律处分或 者被 上 海
乙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纪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 管 关 注 函 的情 况 ,并 督
律处分或 者被上 海证
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措施 予 以纠正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管 关
注 函 的情 况
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0
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
J
控 制 人 能 够 履 行 相 关承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
诺
交易所报告
关 注 公共 传媒关 于上 市公 司 的报 道 ,及 时针 对
市 场 传 闻进 行 核 查 。经 核 查 后 发 现 上 市 公司 持续关 注公共传媒 关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或与披露 于 上 市 公 司 的报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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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 息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应 及 时 督 促 上 市 公 并 及 时 核 实 相 关
司如 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 ;上 市 公 司 不 予 披 露 情况
或 澄 清 的 ,应 及 时 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报 告
制定对 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 确现 国 金 证 券 制 定 了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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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 查 的相 关 工 作 计
划 ,并 明确 了现 场 检
查 的 工 作要 求
发现 以下情 形之 一 的 ,保 荐人应 督促上 市公司
做 出说 明并 限期 改 正 ,同 时 向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报 告 :(一 )上 市公 司涉 嫌违 反 《上 市规 则 》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 券服
务机 构 及 其 签 名 人 员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可 能
经 核 查 ,公 司未发 生该
16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等违
等情形
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 ;(三 )上 市公司出
现 《保荐办法 》 第七十 一 条 、第七十 二 条规定
的情形 ;(四 )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 导
工 作 ;(五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保 荐 人认 为
需要 报 告 的其他情形
上 市 公 司 出现 以下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自知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起 十 五 日 内 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要 求 的期 限 内 ,对 上 市 公 司进 行 专 项 现 场
检 查 :(一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用 上 市 公 司资 金 ;(二 )
经 核 查 ,公 司 未 发 生该
17 违 规 为 他 人 提 供担保 ;(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
等情形
(四 )违 规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等 ;
(五 )关 联交易 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 程序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六 )业 绩 出现亏 损 或 营 业
利 润 比上 年 同期 下 降 50%以 上 ;(七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经 核 查 ,公 司 严 格 按照
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存 放 及 使 用
18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协议
情况等
的 约 定 ,进 行 募 集 资金
的存放 及使用
二 、信 息 披 露 的审 阅情 况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 续督导人员对奥翔药业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
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 :奥 翔药业信息披露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是 否存在 《证 券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管 理 办法 》以及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奥 翔药业不存在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持 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 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余 波
姒l屁
樊石磊
保荐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