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翔药业:奥翔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