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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届时有效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努力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5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500万元,均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债权债务核销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我们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审议确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考核情况,确定公司总经理杨茂良先生2021年年度薪酬为:185.47万元。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授权总经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确定。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目前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总经理

2021年度薪酬水平,同意授权总经理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关于审议《昊华科技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昊华科技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国化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审议《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我们认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真实、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审议《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我们认为《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真实、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关联业务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资金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

险,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专项说明客观、公正,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和《昊华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和《昊华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十、关于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审议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对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十二、关于审议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32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应解除限售条件,所涉及合计324,923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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