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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不包含衍生品交易或投资、套期保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他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相关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审批;

(二)证券投资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做出审批,股东大会审批前相关事项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

上述“证券投资总额度”中也包含使用证券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开展再投资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总额度金额为标准,提交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证券投资业务做出决策审批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所使用资金的总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总额度,本条中“总额度”为连续12个月内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所使用资金的单日最大金额。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开展实施

第八条 证券投资业务在实施层面的负责人或负责团队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授权指定。

证券投资负责人或负责团队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实施的整体工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证券投资范围、资金规模以及风险容忍度内,负责证券投资的策略和方案研究、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实施、调整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相关的资金调拨、购买支付等具体事项,并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的指示办理相关公司内部授权管理相关流程的发起和跟进;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需在证券投资业务发生购买支付、赎回等事项后的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集团证券部,并配合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从合法性、合规性、资金安全、投资风险等角度对证券投资业务开展的相关的审批程序、操作步骤、盈亏情况、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向集团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的三会审批流程、合规判断以及信息披露,并应当严格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本内容,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处理证券投资相关的法律纠纷等。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十五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证券投资负责人或负责团队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应当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证券投资业务开展实施过程中,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在证券投资业务日常开展过程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台账管理、净值变动管理,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调整或停止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的计划和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并做出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中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实施情况正确列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证券投资业务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原《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3年1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原《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0月)中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相关内容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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