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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范围 ...... 3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3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4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 ...... 6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 ...... 7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 8

第八章 附则 ...... 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重大投资事宜。第三条 重大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2、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3、可执行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4、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比上做出最优选择。

第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包含固定资产、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租入资产;

5、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受让研发项目;

8、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收购或进行股权认购、收购转让等;

9、对外担保;

10、董事会、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八条 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

1、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公司设公司层面的投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负责向公司管理层以及董事会提供投资决策意见和建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等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表决。

2、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3、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及监控。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长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的“一般交易”事项的界定和内涵,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的“一般交易”事项的界定和内涵,以及与“一般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相关的具体情形和标准,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对于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的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3)对于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重大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基础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应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投资方案报公司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项目经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属于资本运营的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收购或进行股权认购、收购转让等,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的投资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投资审核委员会核准后,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项目经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总经理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具体实施。负责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股权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第十六条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

2、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部、经营管理层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3、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相关程序和决策机构批准并授权负责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和单位。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

1、项目承办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2、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3、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评价,并于年度考核中体现此次投资项目的评价结果。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以下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负责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重大行政处罚

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从立项到实施完毕的每一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通知董事会秘书与公司证券部,以便于公司严格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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