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助于为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新的驱动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公平定价原则,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任达、向锐、卢绍锋
2022年4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绍锋 向 锐
任 达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