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推动公司产业多渠道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任达、向锐、卢绍锋
2022年4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绍锋 向 锐
任 达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