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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1年度,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且公司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强化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管理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大力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使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 DTY、FDY 和POY等,公司致力于通过原液着色技术提升涤纶长丝的色彩丰富性及生产过程的节能环保性。

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及产品销量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不断增长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产品销量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选取净利润和产品销量指标任一个完成即可达成的公司层面考核目标,既兼顾公司经营压力和员工动力,也使公司经营计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每年经济和行业环境发生较大变革时能快速调整、平衡经营目标,增加达成预期,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此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可解除限售的个人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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