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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决定为公司2022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信用担保、质押等,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的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二)关联关系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本公司与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沈顺华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国英女士系公司副总经理,沈顺华先生与朱国英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公司与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之间构成关联方。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2022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于2022年度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银行授信的顺利实施,而担保方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沈顺华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方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2022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充分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有积极正向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上述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无偿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22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浙商证券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1、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17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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