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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遵循了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因此,本人同意《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行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本人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

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执业人员素质较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本人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确认和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不存在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意见

本人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人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对《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的意见本人认为:2021年是公司上市首年,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2021年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规范运作做出了不懈努力。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本人核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原则的议案》的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参照《龙岩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和发放,2022年度薪酬发放标准及相关考核方案是基于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而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原则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罗进辉、江小金、蔡冠华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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