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阳光电源向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SUNGROW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新能源”)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于 2022 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具体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期限为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后一年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阳光新能源基本情况
1、名称: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25499313Y
4、法定代表人:张许成
5、注册资本:壹拾肆亿贰仟零伍拾叁万肆仟叁佰陆拾壹元
6、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3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9、经营范围:光伏新能源电站设备的生产、制造与设计;新能源发电系统及工程的研发、设计、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及服务;售电业务;机电集成(或成套)设备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0、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81.9960% |
2 | 曹仁贤 | 3.0789% |
3 | 合肥星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阳合伙”) | 3.0165% |
4 | 合肥泓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阳合伙”) | 2.9461% |
5 | 合肥风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阳合伙”) | 2.6962% |
6 | 张许成 | 2.0391% |
7 | 合肥浩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浩阳合伙”) | 1.9781% |
8 | 合肥月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月阳合伙”) | 1.6156% |
9 | 顾亦磊 | 0.6336% |
合计 | 100.00% |
11、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7,200,688,717.38 |
负债总额 | 12,065,825,161.86 |
净资产 | 5,134,863,555.52 |
资产负债率 | 70.15% |
科目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10,723,130,230.29 |
利润总额 | 707,725,279.14 |
净利润 | 554,226,040.78 |
12、资信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3、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阳光新能源81.9960%的股份,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阳光新能源为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2021年度,公司向阳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82,773.96万元。
(二)新加坡新能源基本情况
1、名称:SUNGROW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PTE. LTD.
2、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编号:202030241N
4、董事:周岩峰
5、注册资本:15,000,000美元
6、成立日期:2020年9月29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住所:6 RAFFLES QUAY#14-06SINGAPORE (048580)
9、经营范围: 能源管理、清洁能源系统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10、股权结构: 系阳光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11、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244,780,463.70 |
负债总额 | 3,343,995,969.77 |
净资产 | -99,215,506.07 |
资产负债率 | 103.06% |
科目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27,290,658.6100 |
利润总额 | -198,528,431.84 |
净利润 | -201,504,555.64 |
12、资信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13、与公司的关系:系阳光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2021年度,公司向新加坡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总额 27,733.55万元。(按2021年12月31日汇率计算)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一)曹仁贤先生
曹仁贤先生现任阳光电源董事长兼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曹仁贤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张许成先生
张许成先生现任阳光电源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张许成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顾亦磊先生
顾亦磊先生现任公司高级副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顾亦磊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四)月阳合伙
1、合伙企业名称:合肥月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雷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合伙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
6、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研发大楼6楼610
7、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月阳合伙48名合伙人均系阳光电源员工;有限合伙人中彭超才先生、邓德军先生现任阳光电源副总裁,合计持有月阳合伙19.61%的份额。
(五)浩阳合伙
1、合伙企业名称:合肥浩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柴先礼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合伙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
6、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研发大楼6楼625
7、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浩阳合伙48名合伙人均系阳光电源员工;有限合伙人中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现任阳光电源副总裁,合计持有浩阳合伙28.47%的份额。
(六)风阳合伙
1、合伙企业名称:合肥风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昊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合伙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
6、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2号楼6层612
7、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风阳合伙37名合伙人均系阳光新能源员工;有限合伙人中周岩峰先生曾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任阳光电源副总裁,持有风阳合伙14.36%的份额。
(七)星阳合伙
1、合伙企业名称:合肥星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喻传奇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合伙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
6、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2号楼7层701
7、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星阳合伙37名合伙人均系阳光新能源员工,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八)泓阳合伙
1、合伙企业名称:合肥泓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天勇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合伙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
6、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2号楼7层702
7、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泓阳合伙37名合伙人均系阳光新能源员工,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签署具体协议,具体协议将视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尽快签署,届时将约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等内容,具体条款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风险防范措施
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六、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向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相关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主营业务发展,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利息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为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阳光电源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阳光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阳光新能源的其他股东资金实力有限,故本次不与公司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阳光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快速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