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过详细、全面地审阅议案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要求,内容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竹梅独立董事:杨秀艳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