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1年度内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1次董事会及4次股东大会,我们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出席方式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周竹梅 | 11 | 11 | 现场 | 4 |
杨秀艳 | 11 | 11 | 现场 | 4 |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情况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资料,详细审阅会议及相关材料,按时出席董事会并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2021年度任期内,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2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1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调整发行底价的议案》、《关于修订<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6月15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的议案》、《关于更正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年11月29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12月17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深入沟通并了解工作,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考察,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形势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有效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形;
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审计机构的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从实际行动出发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经营团队的及时沟通。
六、学习培训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北交所于2021年9月27日举办的北交所制度解读专项培训和12月14-15日组织的独董培训以及山东证监局12月3日召开“山东辖区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第一课”。通过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内容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在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存在此类情况。
2022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工作精神,认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秀艳、周竹梅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