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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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