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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
公告日期:2021-12-1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
〔2021〕126号
王小强,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小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小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小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王小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王小强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实际控制“王小强”“庄某颖”“钟某敏”“俞某康”“楼某中”“舒某新”“杨某珠”“楼某莉”“俞某丹”“杨某青”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股价
操纵期间,王小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康惠制药”,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康惠制药”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经计算,账户组获利6,011,811.4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的共3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31个交易日内存在申买行为,17个交易日的申买量为市场排名第一,18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为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均值为12%,最高为38.73%。
在操纵期间的共3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22个交易日内存在申卖行为,14个交易日的申卖量为市场排名第一,15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为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均值为11.38%,最高为43.25%。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康惠制药”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4.61%,持仓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15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8月23日共计持有2,744,726股,占流通股本的10.99%。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异常交易行为。较典型的交易日有2017年8月2日、10日、17日、22日、23日、28日等。
如2017年8月10日14:58:05至14:59:35,账户组在极短的时间内分23笔申买“康惠制药”34.2万股,占尾市15分钟内市场申买量比例44.10%;累计买成交量34.2万股,占尾市15分钟内市场买成交量比例达70.23%。其中,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并且高于申报前卖五档价格的价格分21笔申买32.2万股;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但低于申报前卖五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万股;以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五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万股。该时段“康惠制药”股价涨幅达4.35%。
次日(2017年8月11日),账户组累计卖出“康惠制药”29.87万股,成交金额达8,304,607元,其中在2017年8月11日开盘半小时内,账户组申卖数量已达到8万股,累计成交8万股,占当日账户卖成交量比例为26.78%。
又如2017年8月22日9:56:48至10:00:45,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并且高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15笔申买46.01万股;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等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4笔申买5万股;以等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5万股。前三项合计申买52.51万股,成交42.7655万股,占该时段内市场申买量的87.08%,买成交量的89.12%,该时段内“康惠制药”涨幅达1.88%。完成拉抬后,账户组当日卖出32.2009万股,卖出金额10,122,411.13元。
再如2017年8月28日9:34:11至9:36:51,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并且高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16笔申买53万股;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等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3笔申买3万股,以等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万股,以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一档价格0.01元的价格1笔申买5万股。前四项合计申买62万股,成交53.915万股,占该时段内市场申买量的75.27%,买成交量的86.59%,该时段内“康惠制药”涨幅达5.09%。完成拉抬后,账户组当日卖出104.81万股,卖出金额33,449,978.02元。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王小强共计有1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康惠制药”,累计交易140.37万股。当日账户组对倒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5%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达19.98%。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康惠制药”8,717,147股,买入金额260,444,060.27元,至2017年8月31日基本卖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账户组获利6,011,811.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资金流水、上海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小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小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2017年8月中旬至8月29日期间,“俞某康”“楼某莉”“俞某丹”三个账户均由宋某平控制、使用,而非由王小强控制、使用。其理由为:上述交易期间,该三个账户交易的IP地址、MAC码始终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期间的交易主体唯一;该三个账户在上述期间内的IP地址、MAC码与上述期间之外的IP地址、MAC码没有重合,说明该三个账户上述期间内并非由王小强控制;该三个账户具有显著不同于其它七个账户的交易习惯,在卖出“康惠制药”时均保留了100股,说明该三个账户并非由王小强控制、操作。
第二,王小强缺乏股票投资经验,其买入“康惠制药”系因宋某平推荐,账户组交易“康惠制药”系根据宋某平的指导、安排。王小强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第三,王小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具体体现为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相关交易市场占比较低,盈利金额较少等,对比以往处罚案例,本案的量罚幅度过重。
第四,王小强不存在故意对抗调查之情形。王小强在被调查后即与宋某平联络沟通,但沟通无果,直至宋某平失联。出于惶恐,王小强未能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调查人员,致使我会误以为王小强不配合甚至对抗调查。此外,2019年7月16日调查人员曾致电王小强,要求其接受询问,但彼时王小强恰巧飞往云南丽江出差,无法配合调查。王小强对上述情况表示歉意。
听证会后,王小强提交了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称“楼某莉”证券账户买入“康惠制药”的IP地址、MAC地址以及硬盘序列号未在该账户交易其他股票的过程中出现;二是称由于记忆偏差,王小强其实在2017年7月25日前即已将“俞某丹”证券账户交给宋某平,而非此前声称的8月中旬,并称该陈述可以解释“俞某丹”证券账户在8月1日交易“和科达”后同样留有100股的情形。
综上,王小强请求我会依法认定其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王小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关系。我会系综合当事人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多方面事实、证据对涉案账户控制关系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小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涉案期间控制“俞某康”“楼某莉”“俞某丹”等账户,该陈述与相关证人笔录、资金往来等主客观证据互相印证,较为真实可信。王小强在听证中改变说词,称其将“俞某康”等账户转交宋某平控制使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仅以三账户与其他涉案账户的交易终端、余股特征存在差别为解释,且部分说法前后不一、说理牵强,我会认为,王小强的申辩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足采信。
第二,关于操纵行为认定。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账户由当事人王小强控制使用,其本人享有交易决策权和收益权。操纵期间,王小强控制的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方式交易“康惠制药”,影响其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当事人提出其根据他人指导、安排交易“康惠制药”,不存在操纵股价故意等申辩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同时与前述事实、证据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与本案量罚幅度问题。本案调查期间,王小强在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接受调查询问时表示后续会向调查人员补充说明相关情况,但此后我会调查人员多次联系王小强,王小强均拒绝配合。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量罚适当。王小强提出本案量罚过重的主张不能成立,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王小强违法所得6,011,811.46元,并处以12,023,623.9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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