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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9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2号
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4月28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7.56%的股份。2020年4月29日,中简科技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范春燕及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三毛)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简科技3%的股份。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日,范春燕、常州三毛累计减持中简科技2.41%的股份。2020年7月8日,中简科技发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数量进展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此后,范春燕继续减持中简科技股份。2020年8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范春燕及常州三毛累计减持比例为2.92%。
你们合并持有中简科技5%以上股份,在减持过程中虽然披露了相关减持信息,但未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减少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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