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本次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对《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对《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立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 王 哲 | 刘小龙 |
签署时间: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