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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邦讯: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第143号关注函的补充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8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邦讯 公告编号:2022-047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43号

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图斯崆技术开发集成业务和广告营销推广业务以获取双方签署的结算单或验收报告的方法确认收入,广告营销推广业务收入经与会计师深度沟通与论证,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因此调整图斯崆2021年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调整前调整额调整后
业务收入48,750,346.62-32,762,327.7615,988,018.86
其中:技术开发集成23,120,526.41-9,929,016.9813,191,509.43
广告营销推广25,629,820.21-22,833,310.782,796,509.43

备注:技术开发集成业务收入中有四笔调减,调减金额13,891,281.13,一笔调增3,962,264.15元。

2、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11000万元~15000万元,其中图斯崆约4,875.03万元。根据本次调整,公司预计2021年营业收入为11000万元~12000万元(其中部分营业收入会计师尚未发表意见),仍处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范围之内。本公告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师的意见进一步核算的情况,公司年度审计尚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3、会计师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的回复。

4、公司2022年4月18日刚收到会计师意见,已将会计师就关注函发表意见传递给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尚在核查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还未发表意见。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4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事项。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就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逐项核实,由于时间紧迫,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对关注函中大部分问题进行回复,详见2022年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2022-033号)。2022年4月18日,公司收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现结合会计师相关意见就关注函中剩余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2.回函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出资105万元取得图斯崆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斯崆”)51.22%股权;图斯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集成业务和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从业人员共28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10人、兼职人员8人;图斯崆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35万元、118.81万元和5,383.11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3.53万元、14.32万元和-286.03万元;图斯崆在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4.55万元,在2021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338.56万元;图斯崆对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理医疗”)、上海影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影谱”)和北京四象爱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象”)分别实现技术开发集成收入320.75万元、459.43万元和518.87万元,对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鼎欣”)实现驻场技术服务548.14万元,对海南坚果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坚果”)和罗高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高仕”)分别实现推广收入795.19万元和760.82万元。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图斯崆的技术开发集成业务自2019年以来各月份确认的收入金额,并结合相关技术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变化,说明2021年第四季度技术开发集成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期间或故意将购买日前收入延期至购买日后确认的情形。补充回复:

1、技术开发集成业务收入的确认

公司在之前对技术开发集成业务收入的回复中,由于财务总监空缺及对会计政策中收入确认理解的差异,图斯崆公司按照已收取资金或开票的会计政策确认技术开发集成业务收入。现经公司聘请的财务总监及会计师沟通,重新调整了对会计政策的收入确认,将技术开发集成业务收入调整为获取双方签署的结算单或

验收报告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结算单的确认时间,公司将技术开发集成业务收入调整为13,191,509.43元,调减收入9,929,016.98元。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调节收入期间或故意将购买日前收入延期至购买日后确认的情形。

2、关于图斯崆2022年1-3月的收入金额

单位:元

以上收入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22年一季报为准。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 获取图斯崆购买日前和购买日后的财务报表数据;

(2) 核查合同签订时间以及验收日期;

(3) 向客户访谈了解产品开发和交付的情况;

(4) 核查会计记账和财务核算的情况;

(5) 索取截止年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6) 走访公司实际经营地,现场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了解公司产品的开发交付和运营等情况。我们了解到, 图斯崆在2021年度签订了较大金额的技术开发集成合同,但鉴于产品的开发交付和疫情影响等综合因素,截止回复日,最终获取客户结算单或验收单并符合确认技术开发集成收入条件的金额合计为 1,319.15 万元。 (原图斯崆账面确认金额为 2,312.05 万元。 )

(3)请你公司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说明图斯崆与海南坚果、罗高仕及流量供应商之间的业务模式及具体往来情况,并结合流量采购及销售的定价原则、结算方式、商品交付、风险报酬承担等,充分论述图斯崆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和定价权,图斯崆在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对网络营销推广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补充回复:

1、网络营销推广业务收入的确认

项目2022年1月2022年2月2022年3月
营业收入2,270,890.32749,310.003,831,120.00
其中:技术服务1,849,441.82485,000.003,831,120.00
网络推广421,448.50264,310.00

公司在之前对网络营销推广业务收入的回复中,由于财务总监空缺及对会计政策中收入确认理解的差异,图斯崆公司按照已收取资金或开票的会计政策确认网络营销推广业务收入。现经公司聘请的财务总监及会计师沟通,重新调整了对会计政策的收入确认,将网络营销推广业务收入调整为按照双方签署的结算单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结算单的确认时间,公司将网络营销推广业务收入调整为2,796,509.43元(该收入按净额法确认),调减金额22,833,310.78元,包括之前确认为2021年收入的海南坚果和罗高仕的流量推广业务共计15,560,066.04元。

2、结合流量采购及销售的定价原则、结算方式、商品交付、风险报酬承担等,充分论述图斯崆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和定价权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021年下半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图斯崆开始介入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使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并在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号:2022-033)(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中确认使用总额法核算。

会计师到公司现场审计后,对公司相关的业务流程、结算方式等各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为图斯崆的网络营销推广业务应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更能反应相关业务的实质,参照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的“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多方论证沟通后确定网络营销推广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一、关注函回复中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图斯崆的融媒体分布平台具有平台化、智能化、工具化、数据化的特点,可以通过一次采集、多种生成、多媒体传播的特点。图斯崆的客户将需要推广的产品经过审核、优化后,将产品放到图斯崆的融媒体分布平台,由融媒体平台进行智能化处理、加工,并锁定推广渠道或推广平台,之后图斯崆与选定的推广渠道或平台签署合作协议进行推广。过程中,流量供应商按月与图斯崆以点击数量或激活数量按照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图斯崆根据上游确认数据按月做可分配金额,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图斯崆先与客户协商合同条款,然后通过融媒体平台选定推广渠道或平台进行推广,在此过程中,图斯崆根据与客户已签订的协议情况,确定与渠道商或平台的结算单价,图斯崆拥有对上游和下游客户的定价权,上游客户产品交付后,图斯崆将其放入融媒体平台进行处理,在此期间具有产品控制权,以相关产品的点击数量或激活数量进行结算,不存在风险报酬情况。符合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且对上游客户能够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对网络营销推广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改用净额法确认网络营销推广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的“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就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论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图斯崆网络营销推广业务改为净额法核算的原因如下:

(1) 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图斯崆先与客户协商合同条款,然后通过融媒体平台选定推广渠道或平台进行推广,选定的推广渠道或平台为网络营销的代理商,公司提供的是通道和分发等辅助服务。因此,公司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 企业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七(三)2“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的规定,“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控制该权利。在进行上述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该权利是仅在转让给客户时才产生,还

是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企业一直能够主导其使用,如果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之前不存在,则企业实质上并不能在该权利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权利。”

公司没有承担相关广告排期、投放权利的风险,图斯崆网络营销推广业务系待下游供应商的推广业绩符合上游客户结算的条件并付款后再行结算,因此公司在广告推广业务未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综上,本次调减金额22,833,310.78元,包括之前确认为2021年收入的海南坚果和罗高仕的流量推广业务共计15,560,066.04 元,后续公司将按净额法确认到当期收入。

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1) 获取并核查企业与海南坚果签订的业务协议;

(2) 访谈企业业务人员以及访谈了解企业上游供应商的业务模式情况;

(3) 获取并核对企业开具票据的清单和收款结算的单据等。

(4) 走访公司实际经营地,了解公司承接和完成广告推广业务的实现过程。我们根据了解和获取的具体业务资料显示,图斯崆从上游客户获取营销推广业务,并将其转交给下游公司进行推广分发,图斯崆公司本身并无客户流量资源,仅以获取较低的中间推广差价获取利益。从结算模式上,公司的广告推广业务系待下游供应商的推广业绩符合上游客户结算的条件并付款后再行结算, 因此亦不存在资金的风险。 综合分析, 我们认为公司确认的此类广告推广业务应采用净额法进行确认。 截止目前,公司调整后确认的营销推广业务收入为 279.65 万元。

4、《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过程、数据来源及相关责任人,并说明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可靠,涉及需修正的,请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在2021年业绩预告披露之后至本次回复公告披露之日期间,根据公司财务人员与会计师沟通的结果,将图斯崆技术开发集成业务和广告营销推广业务调整为双方签署的结算单或验收报告为依据确认收入,广告营销推广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本次回复公告中将图斯崆2021的业务收入调减3276.23万元。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11000万元~15000万元,其中图斯崆约贡献4875.03万元。根据本次调整,公司预计2021

年营业收入为11300万元左右,仍处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范围之内。本公告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师沟通后进一步核算的情况,公司年审尚未完成,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会计师回复:

由于疫情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我们3月中旬才进入公司现场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在北京总部的财务账簿等资料,但有些凭证缺少审批单和附件,部分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等情况。我们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已逐步形成审计调整并与邦讯技术进行沟通,具体的调整结果,以我们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除上述收入等相关事项外,其余涉及债务转移、债务豁免、资产捐赠等事项后续再行披露。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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