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且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从专业角度尽职尽责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郝 颖
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