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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1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318.6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以2. 35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5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推荐的第五届董事会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3、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付波先生、刘强先生、王晓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钟宇先生、王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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