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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8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4月1日,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4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查期间(即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4月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查对象持股性质变更情况的说明

1、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股份性质变更系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解除限售所致,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2、属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和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期间其持有股份性质变更系因公司及个人业绩目标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而解除限售,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及于2022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自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自查期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其他核查对象

其他核查对象共有66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1)其中,共有50名激励对象属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因公司及个人业绩目标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而解除限售,其持有的股份性质变更后及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

(2)除此之外,还有16名激励对象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

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及审议和披露时间等内幕信息,知悉信息有限,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格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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