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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有关规定,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21.27亿元人民币,主要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担保行为是正常的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于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七、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协议条款合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符合实际情况,全面、完整地评估了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与其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九、关于《公司在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在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有利于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等业务的资金风险,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确保资金的合规性、流动性、盈利性,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十、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认依据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公司薪酬治理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有效调动治理层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要求。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董事辞职并增补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候选董事马蕴春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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