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
二、变更具体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15号解释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要求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执行15号解释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