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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独立董事四名。第三条 董事会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设董事会公章一枚,由公司印章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条 为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遵循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原则,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某些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就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行使决策权,事后向股东大会通报备案;董事会授权办公会议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一年内涉及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行使决策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二)授权董事会就单项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以内并且在一年内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担保事项行使决策权,事后向股东大会通报备案。对于累计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及单项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经批准的担保计划或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股东大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未对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的授权继续有效。

第三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会职权第七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时间不定,由于内、外环境(高层人事变动,国家政策法规变化,重大诉讼事件等)情况变化,需要公司及时作出调整的,根据需要临时召集董事开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担任董事的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专门机构应当先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召开的。

第十二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专门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专人送达或传真,紧急情况可先电话通知后补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含会议当日)。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召开和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

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不得委托本公司在任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权利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以及虽未参与表决但事后得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后未公开明确表示反对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审核、批准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及突发事项等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披露;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决定。具体授权内容如下:1.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有关公司生产经

营、投资项目及突发事项等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披露;2.其它需董事会临时授权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第四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履行职务;如担任董事的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上述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帖。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之前”、“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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