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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1年度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的经营特点,在拓展主营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所以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情况,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作出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拥有高素质的业务团队,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确保公司审计的独立性,准确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所以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所以我们同意《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并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此次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

目”已建设完毕,公司拟对建设完毕的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九、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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