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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保荐代表人高岩、赵岩上市公司代码60057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1397号《关于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87,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787.00万张(78.70万手),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787,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53,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6,746,886.79元。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精达股份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原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中原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原证券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与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 (2)中原证券已提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关注,督导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问责机制,避免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原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情况,公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中原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原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2021年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存在被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中原证券已安排专项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出具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中原证券对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精达股份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原证券已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除上述情况外,精达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其他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高岩 赵岩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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