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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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