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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宁波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履行决策程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项目贷款担保有效期以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担保额度计量均为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公司股东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

信托等渠道融资按65%:35%的比例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5.39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按比例收取担保的实际提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担保费用。若开投能源担保能力不足,则由其母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3、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按59%股权比例为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进行融资,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900万元,担保的实际用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9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项目贷款担保有效期以项目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

4、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按40%的股权比例为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5,000万元按40%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

5、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51%的股权比例为宁波国翔物流有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3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期限不超过五年,项目贷款担保期限以融资机构审批为准。

6、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股东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收购完成后分别为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和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担保余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和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担保余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且担保事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2、2021年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305,030.13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176,661.94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08%,不存在逾期担保。

二、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立场,经过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公司担保事项的决策、披露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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